城镇职工、居民生育医疗费有关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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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
允许参保人员使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生育医疗费,包括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中个人负担的费用。
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自付标准表

注:不论哪种分娩方式,二级、一级医院,个人自付标准均为0
二、城镇居民生育住院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
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医疗费实行限额补贴。参保人员在待遇期间,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,因生育(含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)住院发生的医疗费,补贴标准调整为:正常产1500元,剖宫产及难产2000元;多胞胎生育的,补贴标准增加300元;剖宫产术中同一切口下行子宫肌瘤、卵巢肿瘤(包括卵巢囊肿)等手术的,补贴标准增加600元。
三、城镇居民增加产前检查补贴
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,在待产期内,生育住院后给予产前检查一次性补贴,补贴标准为300元。
四、参保人员生育住院后,其生育医疗费补贴及产前检查补贴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。
五、女职工流产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
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(16周)流产的,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300元;怀孕满4个月(16周)及以上至7个月(28周)以下流产的,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600元;怀孕满7个月(28周)及以上引产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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